越南政府于本(2011)年8月22日发布第70/2011/ND-CP号公告越南企业、合作社、合作生产组、农场、家庭户、个人、机关及组织僱用劳工,适用之地区基本薪资额的规定,并规定将自本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前列公告共5条文,规定如下:
第1条:适用之对象及範围
本(第70/2011/ND-CP号)公告规範地区基本薪资额,係适用于有僱用劳工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生产组、农场、家庭户、个人、机关及组织,包括:
一、依越南企业法规定成立及管理活动的企业(含外资企业)。
二、具有僱用劳工的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合作生产组、农场、家庭、个人及其他越南组织。
叁、具有僱用劳工之在越南设立的外国机关、组织、国际组织及外籍人士(若越南参与执行国际公约而其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同者除外)。
前列第一、二及叁项规定的企业、机关、组织及个人等,以下均简称为企业。
第2条:地区基本薪资额
自本年10月1日起至明(2012)年12月31日期内适用的地区基本薪资如下:
一、每月为200万盾:适用于第1地区营运的企业。
二、每月为178万盾:适用于第2地区营运的企业。
叁、每月155万盾:适用于第3地区营运的企业。
四、每月为140万盾:适用于第4地区营运的企业。
本公告附录详列适用基本薪的地区名单(註:目前官价1美元兑换20,628盾加减1%)。
第3条:适用之地区基本薪
一、 本公告第2条规定的地区基本薪,係作为企业与劳工协商给付劳工薪资之最低薪资额的依据。
二、 给付经接受职业训练的劳工(含企业自行训练者)之最低薪资额,应至少高出本公告第2条规定的地区基本薪资额之7%。
叁、 本公告第2条规定的地区基本薪资,係作为企业依据劳动法规定权责,拟定及公布梯级薪资、薪资表、薪资津贴、劳动合约上所列各级薪资额及其他制度之计算依据。
四、 企业依据本公告第2条规定的地区基本薪资额,重新调整已拟定及公佈之梯级薪资、薪资表中各级薪资、及劳动合约上所列薪资额,以符合协商内容及劳动法令之规定。
五、 鼓励企业给付劳工的薪资,高出本公告第2条规定的地区基本薪资额。
第4条:施行规定
一、越南劳动部负责辅导执行本公告。
二、越南劳动部主持,并与越南总工会、商工总会、各相关部会、机关及直辖市及省人民委员会配合,向劳工及雇主进行宣导,且检查及监督本公告规範地区基本薪规定之执行。另依规定提报总理审议及核定地区基本薪资之调整。
第5 条:
一、本公告自本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废除政府2010年10月29日第108/2010/ND-CP号公告,有关任职企业、合作社、合作生产组、农场、家庭户、个人及其他越南组织劳工适用的地区基本薪,及2010年10月29日第107/2010/ND-CP号公告,有关任职越南外资企业、外国机关、组织、国际组织及外藉人士劳工适用之地区基本薪,以及2011年4月4日第22/2011/ND-CP号公告第7第3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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