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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样维权与恶意诉讼的“一步之遥”
时间:2015-04-24 09:26:53  来源:柯桥日报  共有条评论


昨日庭审现场,法警向被告代理人展示原告取证的布匹。

  花样,可以说是一块布的根本。而花样设计作为纺织产业链的重要一环,其版权的合理保护,关乎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和纺织产业的转型升级。柯桥作为纺织之都,花样抄袭、花样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一直不绝于耳。

  自2008年7月至2014年,柯桥区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1613件,审结的案件中,又以涉及纺织品花样版权侵权纠纷案件为主,共计1323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结案数的近82%。

  花样维权,积弊已久,难在何处?又有哪些新现象出现?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们再次关注花样维权。

  未授权花样 “登堂入室”

  昨日,柯桥区人民法院在柯桥北市场一楼,现场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宋某是轻纺市场经营户,不光出售面料,她还会设计花样,生意做得有声有色。2013年9月,她创作了一款名为《素雅美丽》的窗帘花样,鹅黄色的底色,配上疏密有致盛开的花朵,整体清新雅致,她将该作品制作成布料并在自己的门市部进行销售,很受欢迎。与此同时,宋某向浙江省版权局申请该花样作品的登记,并于2014年4月获批。

  2014年下半年,宋某偶然发现,自己拥有版权的花样,未经她本人授权同意,竟然醒目地挂在了胡某的门市部里。“我几次提醒胡某,我并没有授权给他卖,他这样的做法是侵权的,让他把这款窗帘下架。”宋某的提醒,胡某并没有放在心上。

  “我的这款窗帘是有正当来源的,是我向别人买过来的。”原来,胡某挂样的窗帘是他向面料商潘某购买的。胡某觉得,自己又不是偷看了宋某花样抄袭的,他是付了钱的,挂样挂得理直气壮。宋某随后找到面料商潘某质问,却没问出个所以然,就一纸诉状将两人及窗帘面料的生产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宋某向法官提交了创作花样的原始资料和版权登记证明。证据确凿,本案最后以双方同意调解,胡某与潘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告终。

  抢注花样 诉讼牟利?

  近日,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省首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谢某持有《大象之旅》花型作品登记证,以魏女士销售印有该花样的面料侵犯其著作权提起诉讼。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魏女士赔款后,谢某撤诉。谁知,魏女士后来找到证据证明谢某非该花样作品著作权人,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对谢某提起诉讼。

  “本以为他真的是版权所有人,没想到他是恶意抢注。”拿到判决书,魏女士深深地呼出了一口气。从被告到原告,角色的转换,心情跌宕起伏,对魏女士来说,这一年的诉讼之路,也是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教育课”。

  2014年4月,魏女士收到法院传票,自己生产的一款印有大象图案的印花布被人告侵权了。原告谢某称,他于2013年5月19日单独创作了《大象之旅》花样,并于2013年10月14日获得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但魏女士拿不出花样是自己原创的证据,双方便达成庭外调解,魏女士赔偿谢某1.2万元,并把印有该花型的库存布都销毁了。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在随后的半年多时间里,谢某以自己享有《大象之旅》花样版权为由,先后将3家销售这款花型的轻纺市场经营户告上法庭,随后均以双方庭外调解,经营户赔偿告终。

  2014年11月,魏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在谢某登记《大象之旅》版权前,这款花型就已经在网上流行。在随后的几个月里,魏女士通过上网,找到了简单网、衣联网等网站上的该款面料的销售记录,记录证明,早在2013年3月,这款花型已经在网上流行,已有不少人通过网络购买过印有这款花型的面料,证据指向此款花型并非谢某独创。

  没想到谢某并不是版权所有人,还连续告了好几家经营户,获得了好几笔赔偿款,这不是抢注花型并通过诉讼牟利么?这是恶意诉讼!

  正当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细思之下,到底意难平,魏女士遂将谢某以恶意诉讼罪告上法庭,要求谢某退还1.2万元赔偿款,并另赔偿销毁面料等的损失8000元。近一年之后,原被告互换了身份,告别人侵权的谢某,到底是不是版权所有人?

  根据双方诉辩,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谢某是否对《大象之旅》享有著作权、谢某之前对魏女士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恶意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谢某虽持有作品登记证,但作品登记证书不是赋权和确权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时持有该作品。且有相反证据证明其非该作品著作权人,因此认定谢某并不是《大象之旅》的真正著作权人。

  而恶意诉讼,一般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通过合法的诉讼形式,取得不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照本案,谢某非权利人,有虚假陈述、提起诉讼、诉请赔偿的侵害事实,魏女士也有支付赔偿款、销毁布匹等遭受经济损失的损害后果,两者具有因果关系。谢某明知自己不是著作权人,仍提起前案诉讼,致使魏女士造成经济损失,属于恶意诉讼。遂判决撤销调解协议,退还1.2万元款项并赔偿魏女士经济损失8000元。

  [延伸] 下月起 恶意诉讼可能担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虽说是一个比较小的领域,但随着各界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提高,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能力更加的娴熟,这个问题会更加地突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意见将于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施行。

  意见中提到对违法滥诉行为加以制裁。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