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江苏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网络商品抽检情况和2016年度江苏网络购物典型案例及消费提示。交汇点记者从新闻会上了解到,在包括手机、水晶珠宝等网络销售商品专项抽检中,纺织服装鞋箱总体合格率低于50%。在网络消费购物投诉中,涉及微信公众号、微商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网络购物投诉,成为消费投诉新热点,投诉数量不断增多。
互联网销售商品专项抽检
纺织服装鞋箱总体合格率较低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李艳介绍说,2016年工商部门选择质量投诉较多、消费者反映比较突出的商品种类,对互联网销售的手机、水晶珠宝、纺织服装鞋箱、母婴用品、家用电器等商品质量进行了专项抽检。
为全面了解江苏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状况,结合国内网络交易发展和经营的总体状况,抽检在涵盖淘宝、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亚马逊等国内较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的基础上,还包括苏宁易购、有货网、好享购、中邮快购等省内电商平台。抽检主要通过网络购买方式,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全年共计抽取样品1342个批次。经检测,其中756个批次合格,586个批次不合格,总体合格率为56.3%。从抽检商品的类别看,手机总体合格率为61% ;水晶珠宝抽检总体合格率为95.7% ;母婴用品抽检总体合格率为75.3%;家用电器抽检总体合格率为68.5% ;纺织服装鞋箱抽检总体合格率为39.3% 。”李艳告诉交汇点记者。
根据抽检不合格商品线索
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法商品罚没款29.42万元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85号令)和《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的规定,工商部门将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分四次全部在江苏省工商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布。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对经网络商品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依法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网络商品经营者无法联系的,根据商品不合格的情况,指导、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虚拟店铺实施商品信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此外,工商部门还根据抽检不合格商品线索,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截至2017年2月底,各地共立案72件,结案41件,罚没款29.42万元,列入异常名录的网络经营者15个,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的网络经营者188个。
微信公众号、微商等
成为消费投诉新热点,投诉数量不断增多
除了互联网销售商品专项抽检外,李艳还表示,随着互联网时代消费维权渠道的多样化、便捷化,消费者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在网络购物快速增长的同时,关于网络购物领域的消费投诉也逐步增长。
2016年,江苏全省12315系统共处理涉及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投诉36511起,占全年投诉总量(134430件)的27.2%,比去年涉及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投诉(16429起)增长122.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8.96万元。
从2016年度网络购物的典型案例来看,与往年比较,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比如,涉及微信公众号、微商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网络购物投诉,成为消费投诉新热点,投诉数量不断增多;“双十一”、“双十二”等网购集中促销期,往往引发消费投诉的高峰;
“除此之外,涉及旅游、个性定制、信息发布等生活服务领域的网络消费,也已成为网购投诉的重点。”李艳告诉交汇点记者。
网售商品商标侵权、刷单等
将查办一批有影响、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不论是抽检曝光,还是消费维权,净化网络市场重在监管。李艳介绍说,今年工商部门将继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强化互联网领域的监管执法力度。利用在线监测、搜索、数据研判分析等方式,针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刷单炒信等问题,查办一批有影响、有典型意义的网络违法案件,切实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同时,李艳还透露,今年年底前,准备在全省评选出一批诚信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创建活动,积极发动电商企业参与创建,切实推进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水平的提升。
此外,工商部门还将积极支持宿迁市政府创建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协助做好示范区创建试点任务的有序推进和落实,确保示范区创建取得积极成果。在商品质量抽检方面,工商部门会对消费者投诉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围绕电子产品、服装、鞋帽、纺织等日常消费商品,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委托实施的主体、抽检商品种类将进一步扩大。
“将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消保委等联系,加强网络商品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提高网络商品质量监管水平。同时,我们还将顺应网络交易发展的特点,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针对节假日以及6.18、8.18、双十一、双十二等网络集中促销节点,开展在线监测,进一步提高监测效率和违法线索的发现能力,为加强精准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李艳说。
【链接】网络购物典型案例分析
无锡某超市开展微信集赞却无法兑现承诺
无锡市工商部门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反映某超市开展微信集赞活动,却不能兑现承诺。经了解,该超市为吸引人气,增加商品销量,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了“微信集赞礼品到家”活动,活动内容说明“任何顾客只需转发本店活动及本店二维码至微信朋友圈集满28个赞送毛巾一条,集满58个赞送枕头一个,集满78个赞送棉被一条。凭微信截图到门店服务台领取”,未做其他相关限制性规定。由于超市对活动参与人数预计不足,兑付奖品数量超出其承受能力,故只能告知兑奖者奖品数量有限,已发放完毕。经工商部门调解后,超市方为消费者兑换了奖品。
【消费提示】商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集赞活动属于《合同法》第十四条、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合同要约,一经发布,商家就须按要约内容履行承诺。此次案例中,商家未在活动细则中对奖品做出数量限制,就应该向消费者兑现奖品。作为消费者,应谨慎参与优惠活动,一方面要注意阅读活动细则,对相关要求进行全面了解,同时要保留好活动截图等相关证据,以便及时维权。
网上预订酒店给差评却遭信息泄露
消费者倪先生通过某旅游网站预定了常州某酒店的房间,入住后发现下水道有堵塞,酒店没有帮助处理好,并且前台态度恶劣,于是倪先生在网上给了酒店差评。酒店在之后的回复中泄露了倪先生的个人信息。经常州市新北消协三井分会多次调解,酒店方表示在网上回复消费者时考虑不周,表示吸取此次经验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加改进,防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费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互联网时代,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一是谨防钓鱼网站,不要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更要慎重填写银行账户和密码,审慎点击商家从即时通讯工具上发送的支付链接;二是要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发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三是在微博、QQ空间、贴吧、论坛等社交网络上,要尽可能避免透露或标注真实身份信息;四是慎重参加网上调查活动,不要轻易填写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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