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召开服装产品质量分析告诫会。
质量问题是消费者选购服装产品时的关注重点,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服装产品质量提升,近期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启动2017年度服装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行动立足问题导向,坚持多措并举,将对辖区内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摸底调查,督促企业签署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执法检查严打质量问题,进一步保障服装产品的质量安全。
责令销售企业对照不合格名单开展自查
在此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2016年广东省服装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中,深圳市个别服装企业的个别产品检出了质量问题,被抽检的样品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这对深圳做好保障服装产品质量工作提出了警醒。为排查整治服装产品质量问题,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罗湖实际,近期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决定开展2017年度服装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罗湖局质量科、稽查科、各监管所将根据统一部署,密切协作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据了解,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 B 18401)等要求,服装产品监督抽查要对涉及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安全的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等项目进行检测。省市每年都会组织开展关于服装产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立足问题导向,为开展好此次服装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决定开展摸底调查及企业自查工作。由各监管所对辖区内服装生产、销售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服装生产、销售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做到有的放矢。
在摸底调查的同时,各监管所将《广东省2015-2017年度抽检不合格名单》发放至各服装销售企业,责令各销售企业对照《广东省2015-2017年度抽检不合格名单》开展自查。如有销售名单中的不合格商品,或者销售“三无”商品的,企业应认真落实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和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下架退市商品情况及改正情况。
对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是产品质量把控的首要一环。企业质量主体意识提高,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可以对质量问题实现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此次专项行动中,罗湖局要求各监管所督促辖区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签署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书内容实际也是对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承诺书要求,服装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完善产品质量“三检验制度”(原料进厂查验制度、过程检验制度、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和可追溯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
承诺书要求,服装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严把商品质量进货关;依法建立健全商品进销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销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店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制度,不销售“三无”产品、经监测不合格商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发现问题商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承诺书要求生产者要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严格落实产品“三包”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履行赔偿义务。销售者要建立健全首付责任制,消费者如购买商品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销售者应依法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加强对服装产品质量案件的查处
在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同时,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将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开展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坚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打掉违法生产者或商家的侥幸心理。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部署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监管所根据辖区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实际情况,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是否开展整改活动、是否对社会作出产品质量公开承诺、是否对不合格产品予以下架召回等。
罗湖局要求相关科室和各监管所加强对服装产品质量案件的查处。对质量科移交的不合格报告,要按照交办要求进行查处,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甲醛超标的服装产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理力度,从严处理。同时,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案件线索,稽查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案件交办书的要求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按要求将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做到一案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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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消费者有权七日内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列明的除外情况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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