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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箱服装在运输途中起火 法院判决承运者赔偿20万元
时间:2018-07-22 12:09:37  来源:南通网  共有条评论

   21箱成品服装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导致部分毁损,服装公司因此将货物承运者告上法庭,请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18日,记者获悉,启东法院对原告启东市丽华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丽华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丽华公司和被告张某间已有三年的运输业务关系。2017年12月10日下午5时许,丽华公司委托张某将21只纸箱共计550件成品服装运输至杭州某地,运输费为25元/箱。张某雇请驾驶员陆某驾驶货车前往该公司清点接收这批货物,并运往指定的销售点。未料,次日中午,服装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经清点,发现火灾损毁服装共12箱,余下9箱由丽华公司收回。

  庭审中,丽华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在运输途中造成原告货物毁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38万余元。张某则辩称,因着火原因不明,有关部门暂未作出原因认定,案件应中止审理,待消防部门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后,再进行审理,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应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经丽华公司申请,启东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被毁损的服装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该批服装成本价为173460元,批发价为202670元,零售价为289080元。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丽华公司委托被告张某运输货物,并支付一定的运输费用,张某接受委派并派员完成该运输任务,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应当安全、及时完成运输任务。张某在完成运输任务过程中,导致被运输的物品受损,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对于丽华公司损失额的计算,启东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目的,丽华公司制作该批服装是用于销售,评估意见中的批发价既考虑了丽华公司制作服装的成本及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又能反映出该批服装未能实际销售的相关成本的减少,所以按照批发价标准确定丽华公司的实际损失额。

  对于被告张某中止诉讼的主张,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因火灾原因的认定并非丽华公司损失的确定及按运输合同关系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本案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条件,所以不予支持。据此,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