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消息,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将执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从8月1日起,全国所有关区全面切换为新报关单,报关单、报检单将合并为一张报关单。
根据海关新部署,7月23日至31日,各地海关已分三批次开展关检融合试运行。企业填报的申报地海关为试运行关区的,可以使用关检业务融合后的新报关单。7月23日开始,北京、天津关区;7月25日开始,石家庄、呼和浩特、上海、南京、广州、黄埔、深圳、南宁、重庆、乌鲁木齐和宁波11个关区;7月27日开始,全国其他关区。
关检融合统一对外贸企业的影响
那么,当关检融合统一后,对从事全球化贸易的中国企业会有什么影响呢?
一位从事跨境物流行业多年的资深专家向亿邦动力表示,无论是对于一般贸易还是跨境电商来说,关检合并后极为直观的影响就是更为快捷。因为若整合查验流程,海关国检流程,在单一窗口平台下企业能够感受到明显的时间压缩和贸易便利性。
其中,简化过程中关键的一项就是申报项目:原报关、报检共229个申报项目合并精简至105个,统一了国别(地区)、港口、币制等8个原报关、报检共有项的代码,其中7个采用国家标准代码或与国家标准建立对应关系。海关简化整合进口申报随附单证,将原报关、报检74项随附单据合并整合成10项,102项监管证件合并简化成64项。
除此之外,关检融合后,海关申报系统和QP(QuickPass:快速报关/通关系统)客户端使用也会产生变化。过去海关申报端为单一窗口(报关)、“互联网+海关”和QP,检验检疫申报端为单一窗口(报检)、九城、信诚通和榕基,而现在关检融合后统一的系统为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
而上述专家指出,通过一系列改革,关检融合能真正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
作为企业需要知道什么?
针对关检融合统一后,企业应了解以下这些变化。
一、新报关单的进入方式变化
现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入新报关单:1、从“单一窗口”标准版门户网站进入登录界面;2、“互联网+海关”门户选择“进出口货物申报”。
要使用新报关单,首先的进行用户注册管理,然后进行企业资质备案并办理卡介质。
其中,过去使用的企业资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申报单位资质、报关人员资质)已经进行合并,对于新企业需一次注册报关报检备案,对于存量单一资质企业需补全资质备案。
二、商品编码填制要求变化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码。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码,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码。
三、新增境外收发货人填制
境外收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
其中,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内销、后续补税的情况如可以确定境外收发货人的需要如实填报。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邀请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
拓展资料: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推进历程详情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能和队伍划入海关。
2018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表示要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进行了优化整合。其中,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范围包括:1. 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2. 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合并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3. 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
2018年5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指出,将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其中,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2018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此外,海关总署在6月也发布了《海关总署2018年第61号丨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该公告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决定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修改。
同样在6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丨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该公告表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6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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