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消息,上海旺玛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旺玛公司)受传诚时装(834512)委托,为绫致时装旗下“ONLY”及“VEROMODA”贴牌生产服装。
生产过程中,旺玛公司未经授权自行生产并销售传诚时装客户绫致时装旗下的“ONLY”、“VEROMODA”品牌服装,绫致时装认定传诚时装违约,向其索赔250万元。
为此,传诚时装拒付旺玛公司部分加工款,被旺玛公司诉至法院。
旺玛公司称,2013年9月16日及次月8日,依约将两个订单服装交付,传诚时装相继支付合计50万元,余款163.04万元理应最晚在2014年1月27日付清。但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传诚时装称,确实有163.04万元加工款尚未支付原告,双方始终就原告生产假货等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故未确认付款金额,并表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旺玛公司存在三项违约情形:一是延迟交货;二是未将剩余面料辅料和样衣交还被告,双方结算时还扣除了未交还的面辅料等款项1.33万元;三是生产假货,造成被告向第三人绫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第三人绫致公司支付赔偿款250万元。据生产假货的比例,旺玛公司其应承担其中的110万元。
2016年4月19日第四次开庭,绫致时装曾作为第三人出庭并提供了新的证据。
经审理,2016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传诚时装应支付旺玛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63.04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旺玛公司应支付被告传诚时装违约金人民币72万元。
旺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7月4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
旺玛公司称传诚时装提供的面料中,大量批次的面辅料存在质量问题。
传诚公司称,在一审中提交了双方负责人的谈话记录,录音内容显示旺玛公司将未移交的面辅料制作成了成衣,并私自出售。
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9万元,由旺玛公司负担。
据了解,2013年9-12月,传诚时装委托的加工服装厂除了旺玛公司外还有江苏双华。传诚时装表示,因未能尽到监控下属合作加工厂的职责,江苏双华、旺玛公司未经授权自行生产并销售传诚时装客户绫致时装旗下的“ONLY”、“VEROMODA”品牌服装,导致其向绫致时装赔偿250万元传诚时装与江苏双华达成赔偿协议,扣减应支付其款项56.65万元。
传诚时装商业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其他服装品牌商提供设计、委托生产并向其销售的ODM模式,一种为自有女装电商品牌的设计、委托生产及销售模式。
上述案件中,传诚时装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公司进行设计,并根据品牌商要求进行调整,再采购面辅料,委托加工厂生产服装,最后将服装销售给品牌商。
2016年上半年,传诚时装对绫致时装销售金额为3315.3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54.21%,公司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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