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第1007/2011号规例,内容涉及纺织纤维名称及纺织品的标签及标记。规例为欧盟市场内所有纺织品订立标签及标记条款,并引入崭新的条款,规定若纺织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必须在标签内以特别字句说明。
新规例适用于所有纺织品,包括只含纺织纤维的原材料、半加工品或制成品,因此涵盖各种各类服装。
此外,规例亦适用于纺织纤维的重量百分比至少达80%的产品;纺织部分至少占整体重量80%的家具、雨伞及遮阳伞;多层地毯上层、床垫覆盖物、露营用品覆盖物的纺织部分,而该等纺织部分以重量计至少占上层或覆盖物80%;包含在其他产品中,成为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也在规例规管范围。
规例订明,标签及标记说明纺织纤维成份时,必须使用附件1所列的相关名称。
只有全部使用相同纤维的纺织品才可在标签或标记内写上是「100%」、「纯」及「所有」或相同意思的字句。不过,若产品因技术问题,难以避免含有不超过2%的外来纤维,或若产品已经过梳理过程,以及因技术问题,难以避免含不超过5%的外来纤维,亦可获豁免遵守上述规例。此外,规例亦为套毛或未加工羊毛产品制订规管条款。
含有多种纤维的纺织品,须把所用的各种纤维名称按重量百分比由大至小列于标签或标记上。占纺织品总重量不足5%的单一纤维,或合计起来占纺织品总重量不足15%的多种纤维,可以列为「其他纤维」。
规例有一项新条款与港商息息相关,涉及含有源自动物非纺织部分的纺织品。若欧盟市场内的纺织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须于标签或标记内标明为「含有源自动物非纺织部分」。条款规定标签或标记不能有误导成份,必须能让消费者容易理解。
所有纺织品的标签或标记必须耐用、易读、容易看见及可接触。标签必须稳当地附于产品上。向欧盟经济营运者供应产品的供应商应留意,可以提供其他商业文件,作为标签或标记的补充资料,甚至取代标签或标记。商业文件必须清楚说明纺织纤维的名称及描述纤维成份。
第1007/2011号规例将于2012年5月8日在欧盟实施,但符合第2008/121/EC号指令纺织品名称规定并于2012年5月8日前已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纺织品可获豁免。这些纺织品可于2014年9月9日前继续在市场出售。
第2008/121/EC号指令的纺织品名称规定要求纺织品附有纤维成份标签。这项指令与第73/44/EC号指令及第96/73/EC号指令将于2012年5月8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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