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环保案件再度被舆论关注。
据媒体报道,德国名企德司达被龙盛集团收购后,其下属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南京)”)因在夜间向运河偷排废酸2698.1吨,德司达(南京)被扬州中院终审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罚金2000万元。
就在上个月,德司达(南京)又收到了南京中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称,南京中院已受理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7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本报记者致电龙盛集团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一切以公司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司涉案人员已被依法处理或按照集团公司规制处理,接下来为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德司达(南京)将从管理和人事安排上再作严格整顿,从而保证产品及声誉品质。
夜间向河内大量排酸
被查前意图毁灭证据
2010年以前,德司达(南京)生产时产生的废酸都是先中和处理,PH值达到要求后,再将废水送至胜科污水处理厂处置,但这样处置花费昂贵,每吨的处置费用需要约3000元。公司股权被龙盛收购后,李某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废酸处置的公司执行助理王军,联系了没有处置废酸资质的南京顺久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经营者王占荣,拉运废酸。同样知情的时任公司罐区主管黄进军,也仍与王占荣对接。
联系与对接之外,则是购物卡和回扣的利益输送。
实际上,王占荣并未亲自处理废酸,而是将废酸转交给了同样没有处置资质的丁卫东,并指使司机开槽罐车从德司达公司拉运废酸,直接送到丁卫东停放在江都宜陵码头、姜堰马庄码头等四个码头的船上,继而趁着天黑,先后将2698.1吨废酸直接排放至泰东河和新通扬运河等水域的河道中。
随着泰州“5·15”重大污染环境事故发生,2014年5月19日上午,扬州市江都区环保局在码头上发现,丁卫东的船上装有刺激性不明液体。
事情败露后,王占荣打电话告诉王军,调查人员会追究废酸的来源,让德司达将刚运出的一车废酸拉回公司。德司达总经理李某表示,当时自己让王占荣不要承认查到的是废酸,要求各部门将相关书证物证处理掉。
经过警方调查,德司达的多名员工说出了真相。之后涉案人员陆续被查获。另据江苏科技咨询中心认定,已经排放的2698.1吨废酸液的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被罚2000万
鉴于此案目前披露的情况,本报记者致电了龙盛集团的两位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根据此案的进程,公司方面也相应发布了董事会公告,一切对外回应以公告为准,不再另作表述。
德司达(南京)一审判决出结果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很快发布了《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德司达(南京)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一审判处德司达(南京)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罚金已向法院预交人民币1000万元),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暂扣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000万元抵充被告单位罚金,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军、黄进军和另一被告人王占荣皆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高邮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德司达(南京)还是决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0月8日,扬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这并非案件的完结。终审后两个月,德司达(南京)再度成为被告。原告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7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接下来,对于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位龙盛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准备从国外安排一位管理人员填补该公司管理岗位,同时也正在全面加强管理,从而保证公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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