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纺织品色牢度及湿磨牢度的标准
(1)纺织品耐洗涤色牢度 : 耐洗涤色牢度,变色至少应3~4级,沾色至少应3~4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卷标标明“仅干洗”或者类似产品(对于此类标志的产品,其范围与正常实际使用情况相同)、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不可洗涤的家俱织物。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C06(单洗,以产品上标注的温度,使用过硼酸盐洗涤剂)试验的试验报告。 (2)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酸汗和碱汗) : 耐汗渍色牢度(酸汗和碱汗)至少应3~4级(变色和沾色)。 但是,对于深色织物(标准深度>1/1)以及由再生羊毛制成,或者组成成分中含有超过20%的蚕丝的织物,也允许3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家俱织物、窗帘或用于室内装饰的类似纺织品。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E04(酸汗和碱汗,与多纤维贴衬织物对照)试验的试验报告。 (3)纺织品耐湿摩擦色牢度: 耐湿摩擦色牢度至少应2~3级。但是对于用靛蓝染料染色的粗斜纹棉布(牛仔布),也允许2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X12试验的试验报告。 (4)纺织品耐干摩擦色牢度: 耐干摩擦色牢度至少应4级。 但是,对于用靛蓝染料染色的粗斜纹棉布(牛仔布),也允许3-4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和用于室内装饰的窗帘或类似纺织品。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X12试验的试验报告。 (5)纺织品耐光色牢度 : 家俱、窗帘或帷幔用织物,耐光色牢度至少应5级;其它产品耐光色牢度至少4级。 但是,家俱、窗帘或帷幔用织物的颜色较浅(标准深度<1/12)时,以及组成成分中有超过20%的羊毛,或角蛋白纤维,或蚕丝,或亚麻,或其它韧皮纤维时,也允许4级。 本要求不适用于床垫套、床垫防护物或内衣。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使用方法ISO105B02试验的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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