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服装纤维成分标示基准
一般服装纤维成分标示之规定:
(一)天然或人造纤维之纤维含量达到百分之五以上者,应标示其纤维名称及重量百分比。 其重量低于百分之五以下者,仅标示其他纤维。但该纤维足以影响洗烫条件或为显示产品特性时仍应标明其纤维名称称及重量百分比。 (二)纤维名称应以中/英文学名或惯用名称标示之。 (三)成套或成组之服饰,可单独或为个别商品者,不论是否由不同材质制成或分开销售,应分别标示纤维名称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纤维制成之服饰制品,其纤维含量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标示「纯」。 (五)纤维成份重量百分比许可差应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内,但装饰花样、副料除外。 (六)服饰制品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蚕丝时应标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蚕丝」之字样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服饰含有里布、填充物时,应分别标示表布、里布、填充物之纤维名称及其成份重量百分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