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年伊始,中毅达就公告因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拟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另外,在2017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宣布对中毅达及其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晓阳等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交易所认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控制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未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对中毅达,大申集团、何晓阳等作出公开谴责等处分。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认定的相关违法事实,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将中毅达股票的可索赔范围确定为两个,投资者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条件者,即可:
可索赔范围之一: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且在2016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
可索赔范围之二: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4日期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且在2017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
针对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问题,经证监会查明,中毅达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该项违规事实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而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未提及中毅达信批违规的另一事件:实际控制人何晓阳转让公司控制权未及时披露。因此,臧小丽律师分析认为,未来不排除中毅达存在再次被证监会处罚的可能性。上交所已经查明:2016年4-5月期间,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晓阳与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方签署股权转让等一揽子控制权转让协议。上述协议显示,何晓阳已于2016年4月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30.5576%股权转让给深圳乾源等5方,并将所持剩余20%股份用于公司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任鸿虎向深圳乾源所取得约3.2亿元借款的质押担保。2016年6月2日,按照协议约定,何晓阳签署不可撤销委托书,将其对大申集团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选举罢免董事等股东权利授权至深圳万盛源和贵台实业。
综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经向深圳乾源、贵台实业、深圳万盛源等主体进行股份转让、股权质押、委托表决等协议安排,已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更。但何晓阳、深圳乾源等股份受让方及公司迟迟未对外披露前述协议签订与执行等涉及控制权转让的重大事项,也未对外公布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化。2017年4月18日,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也显示,何晓阳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监管督促,直到2017年7月4日公司才披露相关协议和投票权授权委托等安排,但相关股权出让方、受让方和公司至今仍未披露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情况。上交所认为,原实际控制人何晓阳隐瞒控制权转让事项,在持续一年多的时间内,经过媒体报道、交易所发函问询后,仍拒不披露上述事实,情节恶劣,因此被公开谴责。
臧小丽律师目前受理符合以下任一范围的中毅达投资者索赔事宜:
可索赔范围之一: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且在2016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
可索赔范围之二: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4日期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且在2017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
(臧小丽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