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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早克兰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海关处罚
2019-02-23  浏览:1

2019年2月21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的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19〕0010号)显示,绍兴柯桥早克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口涤纶染色布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述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义乌海关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19〕0010号

当事人:绍兴柯桥早克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阿不都赛买提·库尔班,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领先国际贸易中心2幢0619室 。

2018年8月21日,当事人绍兴柯桥早克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75800米涤纶染色布,申报单价1.6美元,申报总价121280美元,报关单号为292120180218767907,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为退税货物。2018年8月22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涤纶染色布58004.1米,比申报少17795.9米,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的管理。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证;2、查验记录及清单复印件;3、货物采购订单及合同复印件;4、查问笔录;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绍兴柯桥早克兰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口涤纶染色布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述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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