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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等地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日期:2018-11-12     浏览:0    评论:0    

10月29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1%-97.1%,征收期限为5年。

根据裁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美国陶氏化学公司76.0%,其他美国公司97.1%;沙特基础工业公司10.1%,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27.9%;马来西亚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18.3%,其他马来西亚公司20.3%;泰国公司37.6%。

应国内乙醇胺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8年6月16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

乙醇胺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农药及医药中间体、日用化工品及个人卫生用品。乙醇胺也作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剂、荧光增白剂vbl、炼油(酸性)气体处理剂、水泥助磨剂、切削液、减水剂、工业防冻液、石油添加剂、皮革软化剂、润滑油抗腐蚀剂、防积炭添加剂等,广泛应用于工业清洗、气体净化、农药及医药、日用化工、纺织印染、建筑建材、金属加工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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