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经法院审理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0月,深圳某服装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林某因公司经营不善,故意拖欠张某等119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56万元,并逃匿。经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以及龙岗区人力资源局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林某仍拒绝支付员工工资。
2017年5月,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龙岗区检察院依法对其决定批准逮捕。随后,林某家属全额支付了员工欠薪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案件中,林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员工的报酬,数额达56万元,经龙岗区相关行政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在生活中,如果老板故意拒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工单位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再依法向法院起诉。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到法院起诉,被欠薪的劳动者均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劳动者也可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信访部门依法反映,由信访部门转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