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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一服饰公司卖校服送百万元回扣 4人被判刑

   日期:2018-11-12     浏览:0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一家校服公司在销售校服过程中,给予学校及单位回扣71万余元,给相关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共计109万余元,涉及六县市150余所中小学校。涉案公司4人近日一审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刑。

楚天都市报1月27日讯(记者陈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一家校服公司在销售校服过程中,给予学校及单位回扣71万余元,给相关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共计109万余元,涉及六县市150余所中小学校。涉案公司4人近日一审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刑。

据介绍,涉案的恩施州黔凯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经营范围为服装加工、文体办公用品和体育用品销售,2009年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林某某,2012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陈某某。这家公司2103年起由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承包经营,罗某某占股70%,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间,黔凯公司在向恩施市、宣恩县、巴东县、建始县、鹤峰县、咸丰县相关中小学校销售校服过程中,林某某作为经手人及法定代表人,经手和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27万余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22万余元。陈某某作为经手人及法定代表人,经手和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42万余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90万余元。

罗某某作为黔凯公司实际管理人,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35万余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74万余元。邓某某作为经手人,给学校及单位回扣52万余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27万余元。

法院判定,黔凯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各学校销售校服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决定对恩施州黔凯服饰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罗某某、邓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经手人,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期限内承担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责任,依法判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仅是黔凯公司的单位行贿案,受贿单位和受贿人员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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