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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公告纺品自2018年5月1日起适用甲醛及芳香胺安全量新规範

   日期:2018-11-12     浏览:0    评论:0    

越南工商部于本(2017)年10月23日发布第21/2017/tt-bct号公告,纺品含甲醛(formaldehyde,俗称福马林)及使用偶氮染料(azo)分解产生芳香胺之新的国家技术标準规定(qcvn01:2017/bct),并自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上述第21/2017/tt-bct号公告适用于在越南市场行销前之生产、进口及经营的纺品(如该公告附录1所列海关税号之纺品项目清单),惟不适用于属于免税限额之进入越境人士行李、组织及个人之移动财产;外交及国际机构和个人携带之免税限额货品;无商业价值使用之供广告、科学和生产研究之样品;供展览使用之暂时进口、暂时进口后运出口、转口、过境及置放于海关仓库的货品;属免税限额之礼品和赠送品、边境居民进行交换之货品,以及未经漂白或染整之布料和纺品等。

该(第21/2017/tt-bct号)公告规定纺品含甲醛及芳香胺之安全残留量如下:

甲醛:

对供36个月龄以下儿童用使用的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毫克(mg);

对于与人体皮肤接触的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75毫克;

对于非与皮肤接触的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0毫克。

芳香胺:每公斤纺品之芳香胺(如该公告附录2所列芳香胺化学品清单)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毫克。

纺品在越南市场行销前,应向企业所在地之省市工商厅提出符合上述国家标準之书面自我宣告(或依据经受指定鑑定单位之检验报告进行宣告),并依据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号,以及2017年3月31日第02/2017/tt-bkhcn号公告符合标準规範宣告暨其评估方式规定,应在纺品张贴「cr」合格标籤。

对于取得各国生态商标证明书(韩国eco-lable、印度eco- safe、泰国green lable、eoko-tex 100、欧洲eu–lable、台湾green mark、nordic eco-lable、中国生态商标、全球有机产品、荷兰生态商标、澳大利亚ecoliving、德国der blaue engel、 oeko-tex®)之进口纺品,无须取样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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