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总局于2017年9月12日发布第4107/tct-kk号公告加工外销厂商申报加值税的规定如下:
一、加工外销厂商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加工出口,免除缴交加值税,爰厂商毋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加工出口之加值税;
二、对于取得进口及出口经营权(即买卖货品经营活动)的加工外销厂商,依据越南现行规定:
(一)行使进口及出口经营权的货品,均属适用缴交加值税的对象;
(二)另依据越南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公告,有关货品进出口关务查验、监督、进出口关税暨税捐管理规定中加工出口货品可享之投资与税捐优惠,均不适用于上述进出口的货品。
为此,在越南境内从事货品买卖经营的加工外销厂商,则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其相关税捐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