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4年越南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明(2018)年1月1日起缴交劳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将按劳工薪资、薪资津贴及其他补给项目之总和,作为应缴保险费之计算依据。
为此,越南社会保险机关于本(2017)年4月14日发布第595/qd-bhxh号公告有关社会、医疗、失业保险费缴交流程暨社会保险簿及医疗保险卡管理规定,该公告第6条第2项第2.3点规定,雇主给付劳工之下列14项福利,可免缴社医保险费:
一、2012年劳动法第103条所列奖金;
二、创新奖金;
叁、中场膳费;
四、提供车辆燃油费之补助;
五、提供电话费之补助;
六、提供交通往来之补助;
七、提供住宿之补助;
八、提供托儿之补助;
九、养育幼婴之补助;
十、对劳工亲属亡故提供之补助;
十一、对劳工结婚提供之补助;
十二、对劳工生日提供之补助;
十叁、对家境困难而发生劳动意外或职业疾病劳工提供之补助;
十四、总理第05/2015/nd-cp号公告规定劳动合约上所列之个别补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