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劳动部已于本(2017)年2月16日发布第495号函请各省市人委会指导当地主管机关以电子网页(http://dvc.vieclamvietnam.gov.vn)核发工作证予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劳工,并于本年08月15日发布相关施行细则第23/2017/tt-bldtbxh号公告。该规定摘要如次:
(一)、适用对象(第2条):
1. 依照越南政府第11/2016/nd-cp号议定第2条第1款规定在越南工作之外籍人士。
2. 依照越南政府第11/2016/nd-cp号议定第2条第2款规定僱用外籍劳工之雇主。
3. 核准僱用外籍劳工之权责机关包括越南劳动部就业局、中央直辖省市人委会主席、依照法规授权核发工作证之劳动厅或工业区、加工出口区、经济区以及高科技园区之管理委员会。
4. 依照越南劳动部部长于2016年10月25日有关越南政府第11/2016/nd-cp号议定施行细则之第40/2016/tt-bldtbxh号议定第3条之工作证核发单位。
5. 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机构、自然人。
(二)、外籍劳工申请工作证之文件(第5条)
1. 外籍劳工工作证申请文件包括符合电子交易、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劳工管理等规定之申请表及检附资料。
2. 倘外籍劳工工作证申请文件之检附资料有纸本文件,雇主应将纸本文件转为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pdf)、document (doc, docx)或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 (jpg)型之电子文件,其转型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完整反映纸本文件内容
b. 可自纸本文件转为电子文件
3. 倘纸本文件无法律效力,其电子文件亦同。
(叁)、前述公告将于本年10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