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于2017年1月18日宣布,对自中国进口的非晶硅织物(amorphous silica fabric)作出反倾销反补贴肯定性终裁:
(1)中国强制应诉企业通华新材料(平湖)有限公司(acit (pinghu) inc.)和南京天元玻纤複合材料有限公司(nanjing tianyuan fiberglass material co., ltd)的倾销幅度均为162.47%,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162.47%;
(2)中国强制应诉企业通华新材料(平湖)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通华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和南京天元玻纤複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补贴幅度分别为48.94%和79.90%,另47家企业的补贴幅度为165.39%,其他中国企业的补贴幅度为64.42%。
本案涉及美国关税税则号列7019.59.4021、7019.59.4096、7019.59.9021和7019.59.9096项下产品及7019.40.4030、7019.40.4060、7019.40.9030、7019.40.9060、7019.51.9010、7019.51.9090、7019.52.9010、7019.52.9021、7019.52.9096和7019.90.1000项下部分产品。预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7年3月3日对本案作出双反产业损害终裁。
美国商务部于2016年2月16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非晶硅织物进行双反立案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并于2016年3月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非晶硅织物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美国商务部于2016年6月27日对非晶硅织物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另于2016年8月24日对非晶硅织物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据统计,2015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非晶硅织物总额为1,6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