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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意见,强调棉花加工企业的“硬性条件”

   日期:2018-11-12     浏览:0    评论:0    

8月3日,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日前,自治区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消防总局联合制定了《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企业必须符合硬性技术条件,才有资格从事棉花加工。

《意见》对棉花加工企业要求的“硬性条件”主要集中在加工面积、加工设备、加工能力等方面。

企业需具备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收购场地,包括专用水泥地坪或砖地不小于1000平方米、籽棉堆放场地不小于4800平方米、皮棉堆放场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等。

企业还需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以及仪器检验室,各室面积须分别在12平方米及以上,以满足进厂籽棉质量检验及加工皮棉质量检验要求。

企业更需具备有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液压打包机,每条轧花生产线的皮棉加工量不低于每小时2000公斤等。

满足了以上“硬性条件”的企业,想要从事棉花加工,还要经过发改、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棉花加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已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发放公证检验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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