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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新投资法(myanmar investment law)主要内容

   日期:2018-11-12     浏览:1    评论:0    

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已签署并于本(105)年10月18日颁佈新的缅甸投资法(myanmar investment law)。该法整併「缅甸外人投资法」 和「缅甸公民投资法」,缅投资委员会(mic)将于明(106)年1月1日起依据新法履行职能。

缅计划暨财政部投资暨公司管理司(dica)组长mar lar myo nyunt博士及德信缅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勤博律师表示,新法主要可分为三大架构:

(一) 维持管制架构:原外界期待放宽之限制续维持管制,例如:

1、维持外资企业认定之标准,有任何外资成分之企业即属于外资企业(此节可能留待未来公司法修订时处理);

2、外国人或外资企业不得享受超过一年之不动产利益;

3、除部分例外品项(如化肥、种子、杀虫剂、医疗器材及建材等)外,外国人或外资企业仍不能从事贸易(此节并无法规规范,系依据一般实践(general practices),及实务上申请公司设立时,缅政府要求外国人或外资企业承诺(undertaking)不经营贸易公司)。

(二) 新增「简化核准程序(endorsement)」:

1、维持「投资许可(permit)」制度,针对(1)符合国家战略产业;(2)大型资本密集产业;(3)对环境及社区有重大影响项目;(4)使用国有地与建物;及(5)缅政府另行规定需申请许可之业别,均需向mic申请投资许可。

2、其他投资项目则可透过「简化核准程序(endorsement)」申请,亦享有奖励优惠措施。惟该「程序」如何执行,批准权限是否下放至省/邦政府,则需视未来施行细则及行政命令补充。

(三)均衡区域发展:缅新投资法重要特色即表现在为发展偏远地区,提出更佳投资奖励措施,包括较长的土地使用权限及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则将全国依发展程度,从落后至先进分为三区,分别给予7、5、3年免所得税之优惠。惟如何划分区域未来将再行公佈。

(四)其他新增重点,例如:

1、为有效减低投资者对潜在土地纠纷之疑虑,新法规定租约应依法于「文件登记办公室(registrar office of deeds and assurances)」登记(第50条(d))。

2、对「外销型企业(export-oriented investment business)」之进口原料及半成品供生产出口之用者,得享受减、免关税及其他境内税收之待遇;倘非「外销型企业」,则仅能享有退税(reimbursement)待遇(第77条(b)、(c))。

有关缅甸新、旧投资法重点比较及缅甸新投资法请参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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