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总理于本(2016)年9月1日发布第134/2016/nd-cp号公告关税法部分条文施行细则,规定自本年9月1日起实施,并取代总理第87/2010/nd-cp号、第31/2015/qd-ttg号、52/2015/qd-ttg号、第53/2013号及第219/2009/qd-ttg号公告第7条规定。
上述第134/2016/nd-cp号公告12条规定对于进口供生产外销品所使用之货品免徵其关税,主要规定如下:
1-依据关税法第16条第7项规定,对于进口供生产外销品所用之原料、物资、零组件、半成品及成品免徵其关税,免徵关税之货品项目包括:
a)直接构成外销实体产品,或直接参与外销产品生产流程而非直接转型成为实体产品之进口原料及物资(含生产外销产品之包装材料或供包装外销产品之物资)、零组件及半成品;
b)供连接外销品使用或与产品搭配成为整套产品外销所进口之完整产品;
c)供外销品保固使用之进口零组件;
d)非供买卖、交换或消费使用所进口之货品样品。
2-货品免税之认定依据:
a)在越南境内拥有外销品生产工厂之从事生产外销品之组织及个人;拥有符合使用进口原料、物资及零组件以生产外销品之机器设备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依据关务法规定已执行工厂报备者;
b)使用进口原料、物资及零组件所生产外销品出口者;
出口外销产品所使用之进口原料、物资及零组件,其获准免徵进口关税之原料、物资及零组件数量或金额,系指实际出口外销品所使用原料、物资及零组件之数量或金额,并依据关务法规定使用及管理进口原料、物资及零组件之结算认定为之;
当税捐人进行结算,应诚实申报外销品出口所使用免徵关税进口原料、物资及零组件之实际使用数量或金额等正的确资讯。
3-本条申请免税所需文件与手续,依据本公告第31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