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总理于本(2016)年9月1日发布第125/2016/nd-cp号公告,有关越南2016年至2019年执行与日本签署经济伙伴协定(vjepa)之进口特别优惠关税率表,规定自本年9月1日起实施,取代越南财政部2015年2月14日第25/2015/tt-btc号公告。
上述第125/2016/nd-cp号公告规定适用vjepa进口特别优惠关税率的货品,须为特别优惠关税率表上所列货品项目,以及符合自日本直接起运抵达越南及取得由越南工部规定符合vjepa所列之jv式原产地证明书(jv form)等规定。对于自越南经济区、加工出口区之保税区输入越南国内市场的货品(含加工货品),若取得jv式原产地证明书且符合该(第125/2016/nd-cp号)公告进口特别优惠关税率表所列货品,准予适用vjepa进口特别优惠关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