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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经过多日密集式会议后,最终于就海关再授权法达成协议。众议院已通过该法案,但参议院却把法案的投票日期推迟,原因是两院最终协定的法案纳入了一项条文,而该条文在众议院或参议院版本的法案均未见,令多名参议员产生疑虑。该条文把现时限制各州及地方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临时禁令变为永久禁令。现行的临时禁令于1998年首次实施,在取得两党支持下多次延长实施期限。
海关再授权法包括针对规避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的折衷条文,但不包括改革杂项关税法案程序的条文,反而加入非约束性条文,强调需要为暂停征收及下调税项制订常规立法程序,并符合参议院及众议院的规则。
根据众议院法案委员会的简介,上述法案(即《2015年贸易便捷及贸易执法法》(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of 2015) (h.r. 644))的要点如下:
其中一项影响美国进口中国大陆货品的条文涉及贸易补救措施的避税调查。法案订明,若海关边境保护局裁定有规避行为,须采取以下措施:(i) 对于在调查展开日与裁定日之间进入美国的相关产品,暂停为当中尚未清关的产品进行清关;(ii) 对于在调查展开前进入美国的未清关产品,延长其清关期;(iii) 向美国商务部通报有关裁决,并要求该部决定合适税率;(iv)要求有关产品进口商交付现金保证金,并按照美国商务部指示对该等产品评估税额;(v) 采取适当的额外执法措施,包括针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作出起诉、修订局方找出规避行为的程序、要求为日后进口货品按估计税额缴付保证金,以及把个案转交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以进行民事或刑事调查。美国商务部必须及时向海关边境保护局提供现金保证金金额及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并为涉及不明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个案订立特别规则。
当启动调查后,海关边境保护局必须在90天内作出裁决,以决定是否有合理原因怀疑被指控的产品涉及避税行为。
参众两院联席委员会修改了若干进行规避调查的期限,例如,海关边境保护局收到规避指控或个案转介后15个工作天内,必须决定是否启动调查。若局方未能决定货品是否受规管货品,必须把个案转交商务部,再由商务部根据法定权力作出决定。商务部在作出决定所需的时间,在新程序下不会被计入期限内。当调查启动后,海关边境保护局有300天时间决定进口产品是否涉及避税行为。若局方认为个案异常复杂,需要额外时间才能作出决定,可以把期限延长,但不能多于60天。
针对低价值货物、退回的美国货品、退税以及剩余货物等事项减少相关的文书工作。
在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内设立卓越及专业中心(centers for excellence and expertise)。
改善海关边境保护局、国会与商贸界之间的沟通。
把海关边境保护局的自动化系统现代化、对自动化商业环境(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的开发及实施工作继续给予授权以处理进出口货品,并为该项目的问责事宜制订汇报规定。
订立规定及期限,让美国政府所有进出口规定均可通过单一窗口遵行。
授权海关边境保护局按照严格的通知、认证及谘询规定建立预先清关作业。
为海关边境保护局制订措施,通过新程序(如有严格期限及司法审核)有效打击反倾销及反补贴税规避行为。
要求美国海关与其他国家的海关机构谈判双边协定,藉此合作防止规避贸易补救措施的行为。
确保《持续倾销与补贴补偿法》(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规定的补偿金均如期分发。
成立新的执法基金,为执行美国各项贸易协定提供所需资金。
扩大《特别301》年度报告的涵盖范围,纳入贸易秘密、制订额外的知识产权监察措施,以及开设首席创新和知识产权谈判专员职位。
要求海关边境保护局向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样本,以辨别假冒货品。
由美国贸易代表处设立新的贸易执法监督机构。
跨部门贸易执行、监督及执法中心(interagency center on trade implementation, monitoring and enforcement)(前身为跨部门贸易执法中心(interagency trade enforcement center)成为永久机构。
废除现行法例的一项豁免条文。该条文容许美国进口由强迫劳工、囚犯或契约劳工制造的产品,条件是该等产品在美国本土的产量不足,未能满足国内需求。
制订预警系统,以找出在不公平贸易下急增的贸易量。
加强对高风险货物的针对性监控。
制订清晰指引及有效措施以找出及解决汇率操控问题。
重申贸易协定不得包含美国在温室气体排放措施方面的责任(能够符合贸易促进授权法其他谈判目的者除外),或者要求美国修改移民法例或放宽签证规定。
加强激励措施以解决人口贩卖问题。
设定新谈判目标,以消除渔业贸易壁垒,以及解决渔业补贴和非法捕鱼问题。
确保在行政当局提名人选及谈判上有更大监控权。
打击对以色列进行含政治目的的杯葛、撤资及制裁行动。
授权各个州份进行贸易扩张计划、提升州与联邦政府在促进出口方面的协调能力,以及作出改善令小型企业能在贸易协定上全面获益。
对《2015年贸易优惠延长法》(trade preferences extension act of 2015)的外衣及鞋履条文进行相关的技术修订。
为协调制度第42、57、61、62、63及65章之下来自尼泊尔的产品制订贸易优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