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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财政部公告从2009至2013年期间从事属于经常投资活动计划案,仍准予享受企业营所税优惠

   日期:2018-11-12     浏览:1    评论:0    

越南财政部依据武副总理文宁(vu van ninh)第9830/vpcp-ktth号函指示,经该部于本(2015)年1月6日函洽其他相关部会徵询意见,已于本(2016)年4月7日发布第4769/btc-tct号公告有关从事属于经常投资活动计划享受租税规定。

上述第4769/btc-tct号公告规定:

一、适用时间:对于从2009年至2013年期间从事属于经常投资活动的企业,该经常投资活动并非增资扩厂活动且得享受企业正在享受之企业营所税的优惠(谨註:越南财政部2008年12月26日第130/2008/tt-btc号公告规定政府2008年12月11日第124/2008/nd-cp号公告企业营所税法部分条文施行细则执行第1节第6点规定,对于正在营运企业从2009年起而有投资设置新生产线、扩大活动规模、更新生产技术、改善生态环境及提升产能的投资计划,则该计划营运所得部分,不得享受企业营所税优惠)。

二、经常投资认定标準:经常投资活动係指使用属下列任一独立来源资金,俾正在享受营所税优惠计划案企业执行其经常投资增设机器设备的活动,包括:

(一)企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

(二)使用税后盈余再投资者。

(叁)使用属于向政府权责机关註册之资金投资者。

使用上述来源资金投资以增设属于註册或经核准之正在享受企业营所税计划案的机器设备,应确保不增加该计划案生产经营产能。对于投资证明书(投资执照)有载列计划案投资规模,业者从事经常投资活动后增加该计划案活动规模者,则该活动非属经常投资活动;倘投资证明书(投资执照)无载列计划案投资规模,或企业仅进行经常更换和补充机器设备且非属适用获得发给投资证明书者,则不适用本项规定认定标準。

至于从事经常投资活动而生产经营产能超过投资证明书所列规模的企业,则该超出生产经营产能规模之盈余,不得享受企业营所税优惠。

叁、执行规定:

对于企业从2009年至2013年期间从事经常投资活动,而符合上述第二项享受企业营所税优惠规定者,可依据越南赋税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办理调整租税申报手续。至于已向税务单位申报有关从2009年至2013年期间从事经常投资活动并已缴交企业营所税,而适用本公告享受优惠企业营所税规定的企业(含税务单位已签发要求企业补税或正在投诉处理企业营所税的企业),可依规定于应缴交后续税期企业营所税额中扣除或申请煺税。

另越南财政部2014年10月10日第151/2014/tt-btc号公告第5条g点规定企业自2014年税期起,有关企业经常投资设置机器设备之认定标準,俾便企业享受其执行投资剩余时间营所税优惠,得依本公告第二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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