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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劳动部顷公布第59/2015/tt-bldtbxh号公告,有关越南社保法若干条款施行细则。依据上述新发布公告,员工以由雇主决定之薪资制度缴付社保费之月薪规定如次:
1. 自本(2016)年1月1日至明(2017)年12月31日缴付社保费之月薪系指越南劳动部第47/2015/tt-bldtbxh号公告第4条第1款及第2款a项规定之薪资及薪资津贴。
2. 上述第47/2015/tt-bldtbxh号公告第4条第2款a项规定之薪资津贴系指用于补贴工作条件、工作复杂性、生活条件、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契约中所协商之薪资未算到或未充足计算之吸引劳动程度(如职务津贴、责任津贴、毒害危险津贴、工作年资津贴、区域津贴以及类似津贴)等各项薪资津贴。
3. 自2018年1月1日起缴付社保费之月薪包括薪资、津贴以及上述第47/2015/tt-bldtbxh号公告第4条第3款a项规定之其他补贴款项。
4. 依据上述新发布第59/2015/tt-bldtbxh号公告,必要缴付社保费之月薪不包括其他福利款项如2012年劳动法第103条规定之奖金、创意奖金、膳食费、汽油费、电话费、交通费、住宿费、子女扶养费、劳工亲人死亡、劳工亲人结婚、劳工生日、劳工因遭交通事故而面临困难、职业病等津贴以及依越南第05/2015/nd-cp号议定第4条第11款规定在劳动契约列为专项之其他补贴款项。
5. 上述第59/2015/tt-bldtbxh号公告将于本(2016)年2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