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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顷公布decree 118/2015/nd-cp法规,规范投资法之执行原则。该项法规规范投资之目的与原则,对投资额低于6兆越盾、员工人数少于500人且不利于社经情况之投资计划系规范之对象。投资登记机关、计划管理单位、天然资源与环境管理机关等均系该法规负责单位,负责宣布可投资计划清单与宣布整个计划架构等。上述机关负责在收到投资人书面请求后5个工作天内公开计划架构之资讯与可投资计划清单及相关资讯。
计划投资部负责审核、归纳并经由投资网站公布适合外国投资者之投资情况。在核准或调整企业登记证前,外国投资者需在国家资讯系统宣告外国投资计划之资讯。在线上宣告资讯后15个工作天内,外国投资者可向投资登记机关递交文件,要求核发或调整企业登记证。投资登记机关收到文件后,该机关将给予投资者可线上进入外国投资之国家资讯系统之帐号,以追踪文件处理流程。
投资者在执行投资计划时,需符合投资、建筑、土地、环境保护、劳工与相关之法规。为确保投资计划顺利进行,投资者在获得政府分配土地时,需缴交保证金。如投资金额在3,000亿越盾以下者,保证金为该投资金额之3%,投资金额介于3,000亿至1兆越盾者,保证金为投资金额之2%,投资金额在1兆越盾以上者,保证金为投资金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