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2014)年9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决定就进口的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部分经雷射技术磨损处理的牛仔成衣(certain laser abraded denim garments)启动337调查。涉案产品为牛仔成衣,包括经过雷射技术磨损处理的牛仔裤和紧身裤。
此次337调查的申请是revolaze, llc和technolines, llc(合称“revolaze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的,指控美国进口的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雷射磨损处理的牛仔成衣侵犯其美国註册专利5990444、6140602、6252196、6664505、6819972、6858815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违反《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节的相关规定。申诉方要求usitc发出普遍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阻止所有侵权进口货进入美国。此外,委员会可以发出禁止令,禁止被指名的答辩方及其他人士从事违反第337条的活动,包括出售美国库存的侵权进口货。
usitc确定的被诉方包括:美国亚伯克朗比及费区公司(abercrombie & fitch co. of new albany, oh)、美 鹰旅行用品公司(美国)(american eagle outfitters, inc. of pittsburgh, pa)、美国bbc服装集团公司(bbc apparel group, llc of new york, ny)、美国gotham licensing集团公司 (gotham licensing group, llc of new york, ny)、美国buckle公司(the buckle, inc. of kearney, ne)、加拿大buffalo国际公司(buffalo international ulc of montreal, quebec, canada)、加拿大1724982 alberta公司(1724982 alberta ulc of montreal, quebec, canada)、义大利diesel s.p.a.公司(diesel s.p.a. of breganze(vi), italy)、美国dl1961 premium denim公司(dl1961 premium denim inc. of new york, ny)、美国艾迪堡公司(eddie bauer llc of bellevue, wa)、美国gap 公司(the gap, inc. of san francisco, ca)、美国guess公司(guess, inc. of los angeles, ca)、瑞典h&m公司(h&m hennes & mauritz ab of stockholm, sweden)、美国h&m 公司(h&m hennes & mauritz lp of new york, ny)、义大利罗伯特·卡沃利公司(roberto cavalli s.p.a. of milan, italy)、美国koos製造公司(koos manufacturing, inc. of south gate, ca)、美国levi公司(levi strauss & co. of san francisco, ca)、美国lucky brand dungarees公司(lucky brand dungarees, inc. of los angeles, ca)、义大利fashion box s.p.a 公司(fashion box s.p.a. of asolo(treviso),italy)、美国vf公司(vf corp. of greensboro, nc)。
日前美国生产商及零售商的联盟包括美国成衣及鞋类协会(aafa)、美国全国零售联合会(nrf)、美国零售业领导者协会(rila)、美国时尚产业协会(usfia)等联函致usitc,对该宗申诉案表示关注。
该联盟表示,申诉方针对牛仔布服装进口商提告,却不直接针对涉嫌开发侵权雷射磨损技术的两家公司提告。联盟并指出,根据第337条展开的侵权分析,需要详尽的生产过程资料,但是被指名的答辩方并无途径可以取得该等资料,因此不应直接为指控负责。
联盟声称,若全面限制经雷射技术磨损处理的牛仔布成衣进口,将迫使生产商恢復以喷砂方式进行后期加工。不过,为保障工人健康,服装业已逐渐取缔这种工序。再者,联盟认为,对全部经磨损处理的牛仔布成衣实施普遍排除令,势必影响美国的服装业、零售业、业内员工、消费者以至国家经济。此外,单凭肉眼检查,很难判断生产商採用何种方法(雷射磨损或是其他方法)来製造残旧效果。
联盟表示,申诉方并无生产类似的牛仔布服装,可以代替可能被禁止进口的产品。虽然申诉方声称,他们正在建立本土工业,但是联盟强调,以申诉方现时的产能,并不足以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生产同量产品。
最后,联盟指出,假如委员会决定展开调查,申诉方提及的其中一项专利,会在预期完成调查的日期前届满,令人怀疑申诉方的真正目的是向业界索款而非申请排除令。
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提出的申诉,大部分和侵犯版权、专利或註册商标的指控有关。usitc可以发出一项或多项禁止令,禁止有关人士继续违反第337条。禁止令是命令调查中的答辩方停止进行不公平活动,包括销售侵权进口货。usitc发出临时或最终排除令或禁止令后,美国总统可以基于政策理由,在接获裁决通知后60天内否决该项裁决。在这情况下,usitc的命令将不具效力。
第337条调查并无法定裁决限期,但usitc应在可行时间内尽早完成调查。usitc须于立案调查后45天内订立公布最终裁决的目标日期。第337条个案大部分在15个月内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