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部已于本(2015)年4月24日发布第4082/qd-bct号公告,有关在网站试办核发form d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为c/o)作业流程规定,并自公告后开始实施。
依据前列第4082/qd-bct号公告规定,工商部将遴选后在越南工商部www.ecosys.gov.vn网站公告适用试办核发c/o越南厂商名单,试办期间暂订为3个月,按实际核发情形调整试办期限。试办核发c/o之厂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生产及出口货品,且需在工商部www.ecosys.gov.vn网站之ecosys管理电子原产地证明系统,申报核发c/o。
二、无违反货品原产地法令规定之情事。
叁、获得工商部公告适用试办之对象。
申请核发c/o的厂商,可在www.ecosys.gov.vn网站之ecosys管理电子原产地证明系统,申报及传送文件,包括按该系统制定申请原产证表格格式填写资讯、依据越南工商部第06/2011/tt-bct号公告第9条第1项c点至e点规定所列电子档单据和文件(file)。该等文件上应具备申请厂商电子签章(由权责机关发给)。
受理核发c/o机关自接获厂商传送申请文件后在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申请人检具列印该审核结果文件及依前列第06/2011/tt-bct号公告第9条第1项b点规定,填妥c/o纸本后提交核发c/o机关,该机关自接获齐全申请文件起后2个小时内,核发纸本c/o。
厂商可自行选择在网站或依据第06/2011/tt-bct号公告缴交纸本申请核发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