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环保税开征,运行38年的排污费制度将成为历史。今天上午,上海市财政局公布了上海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
环保税法已列出了环保税 征税税目及税额,并明确大气和水两种污染物的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根据实际排放情况,自行确定。经市政府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为: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市财政局表示,税额确定充分体现“税负平移”的重要原则,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据了解,目前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等省市在制定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额标准时,都遵循费税平移的原则。
上海现行大气和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是2015年新确定的,并采用两年一调整的分步渐进提高机制。鉴于生态环境主要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排污费标准调整时间不长,因此,将收费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总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污染治理总体需求,也与纳税人的政策预期相吻合。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征收标准有下限要求。因此,上海需要依法提高部分有下限要求的税额标准;比如,目前其他大气污染物0.6元/污染当量和其他水污染物1元/污染当量的排污费收费标准,需要依法分别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和1.4元/污染当量的税法下限标准。依据2016年本市缴纳排污费的全部3052户企业为基数测算,绝大部分企业年税负增加在1万元以内。
根据"按月计算 按季申报"的方式,1月1号开始,企业就可按照市政府公告的税额标准自行计算,明年4月1日,跟随其他税种,一并进行申报。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副处长李炜表示,税务接受企业申报后,会将相关申报的信息与环境保护部门做一个互相的传递,并开展后期风险管理;这跟以前有比较大的区别,企业在自主申报上,对于排污量的准确性完整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