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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配函〔2014〕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提振外贸企业信心,降低经营成本,我部决定停止收取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重点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为出口企业办理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时不再收取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7月1日前,将本通知内容进行公示。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清理工本费收入并上缴财政;开展已使用和未使用专用收费收据的登记保管工作;我部将按规定,集中组织对收费收据的登记、销毁,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有关执行情况报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
联系电话:010-84181554 010-84095112
传 真:010-84095113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