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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粘胶纤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

   日期:2018-11-13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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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推进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依据工信部公告《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信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信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对未进入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2年开展1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申请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报工信部。

工信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又讯 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推进印染行业清洁生产,提高印染产品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据工信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制定《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信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信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对未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申请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

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建设地点、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置、清洁生产审核、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简要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报工信部。

工信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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