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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县纪委、环保局、公安局和监察局四部门联合转发市环发20号《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排污行为,除接受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停产整治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将一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据了解,《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绍兴市实际情况制定的,由市纪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四部门联合出台。
根据《实施意见》,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或偷排化工、印染、重金属废水或倾倒化工、印染、重金属污泥,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实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停产整顿。同时,公安机关将对排污单位责任人员或者排污个人一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其责任人员或者排污个人中涉及党员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今年以来,我县加大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至4月20日,县环保部门共行政处罚违法排污案件22件,其中限期治理企业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