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本市某纺织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该公司以单位犯罪被判罚金刑,其法定代表人钱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嵊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共拖欠公司11名员工工资共计10万余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为逃避债务和拖欠员工的工资,将公司财产转让给他人,并于2015年8月初跟换手机号码逃亡外地藏匿。同月,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纺织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公司仍未在期限内支付。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公司已经支付了所拖欠的工资,但为时已晚。
法院审理认为,该纺织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来动报酬罪。
劳动报酬是公司员工的血汗钱,干活付酬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有部分无良企业主却为一己之私,拒不支付员工工资,不仅使企业信誉受损,企业老板也要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对于恶意欠薪行为的严惩,体现了刑法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尊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