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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5月1日起施行。举报偷排工业废水、非法倾倒工业污泥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5万元的奖励;举报建筑工地车辆污染路面、偷排建筑泥浆、乱倒土方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2000元至2万元的奖励
本报讯 旨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经县政府同意,县府办日前下发《绍兴县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并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县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对象详细违法行为。县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电话(县环保局举报电话12369,县建管局、城管办举报电话12319),24小时受理举报,并组织实施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举报人的奖励,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给予严格保密。
办法明确规定,举报企业私设暗管、渗坑和渗井偷排工业废水,设置路旁绕过在线监控设施或等比例采样仪排放高浓度废水,非法倾倒工业污泥等,一经县环保局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5万元的奖励。举报建筑工地进出车辆未冲洗,带泥上路、散物遣撒、引起扬尘,造成50米以上路面的污染;建筑工地因施工造成的周边严重扬尘或引起其它环境污染问题;建筑工地向围墙外偷排建筑泥浆或乱倒土方等,一经县建管局、县城管办查实,给予2000元至2万元的奖励。
办法同时规定,县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