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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续对韩泰两国进口pta征收反倾销税

   日期:2018-11-14     浏览:0    评论:0    

8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自2016年8月1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pt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0年8月12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pta最终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2%~20.1%,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2015年8月10日,应国内pta产业申请,该案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商务部2016年8月10日发布公告称,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株式会社晓星2.6%,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和乐天化学株式会社2.0%,泰光产业(株) 2.4%,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3.7%,sk油化株式会社11.2%,其他韩国公司11.2%;泰国公司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16.9%,siam三井pta有限公司6.0%,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12.9%,其他泰国公司20.1%。

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中国精对苯二甲酸表观消费量分别为2157万吨、2485.6万吨、2751万吨和2806.8万吨,2014年比2011年增长30.1%。2015年1-3月表观消费量为790.7万吨,同比增长19.6%。

海关统计数据,2011年至2014年以及2015年1-3月,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合计出口数量分别为249.6万吨、213.4万吨、144.4万吨、72.3万吨和11.7万吨,占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6.4%、50.9%、67.7%、73.7%和68.1%。

2015年1-3月平均销售价格已不及2011年平均销售价格的一半。受此影响,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未能与销售数量保持同步增长,并于2014年开始出现下降;国内产业自2012年起陷入连续亏损状态,同期投资收益率连续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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