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总局顷致函各省市海关局,有关对进口经精梳散落棉花,海关税号之认定事宜,依此举凡于粗制过程中散落的棉花原料,而已将其分类成为可供生产用之精梳棉花原料(海关税号为5203.00.00),则非视为应属于取得输入许可的废料,且准予适用0%的优惠进口关税。
各省市海关局可依据越南财政部2011年第157/2011/tt-btc公告优惠进口关税率表、资源环保部第713/btnmt-tcmt号、以及工商部第1168/bct-vnn号公告指示,作为分类前列进口货品的依据后,依现行规定实际查验该货品并认定其适用的海关税号。
越南海关总局发出本案通知的目的,系为协助经常进口精梳散落棉花的厂商,可继续进口该货品,以确保生产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