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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海关总署1月26日发布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进出口额已突破30亿元。
近年来蓬勃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推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为支持这一新型业态发展,海关总署不断改革通关监管模式,从2012年开始选择条件成熟的城市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建立了新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模式。
统计显示,在出口方面,2013年7月~12月,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北京、苏州、青岛、金华、东莞、西安、南京、葫芦岛、银川等16个试点城市先后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累计约20.4亿元,出口覆盖181个国家和地区。同期,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先后开展了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共验放包裹411万余件,价值约10.1亿元。
据了解,2014年海关总署开发了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版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通关管理系统,并于当年7月1日在东莞率先上线运行。该系统依托电子口岸平台,与电商、物流、支付企业高效对接,便利电商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结汇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减低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