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老板委托加工的服装系假冒品牌,仍进行加工,孰料该行为属共同犯罪。近日,县人民法院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余某宗、李某军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被告人李某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2014年9月,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开展打假专项行动中,获取一条重要线索:在福建从事服装生意的余某宗,委托宿松县一家服装加工厂帮助其加工假冒的阿迪达斯运动上衣。经进一步侦查,民警查明该服装加工厂坐落在长铺镇,业主叫李某军。10月28日,民警当场在李某军开设的服装加工厂内查获假冒的“adidas”运动上衣1051件。归案后,李某军如实交代了自己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为余某宗加工假冒“adidas”运动上衣的犯罪事实。见事情败露,潜逃外地的余某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日前,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宗为牟取利益,在未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假冒“adidas”品牌运动上衣,并委托被告人李某军等人在长铺、程岭等地进行生产,由余某宗提供料子,李某军等人收取加工费。李某军等人明知余某宗委托其加工的服装系假冒“adidas”品牌服装,仍进行加工。
据办案民警介绍,当前不少在沿海地区从事服装生意的人员,为牟取暴利,打起了生产假冒知名品牌服装的歪主意,首先是找人仿制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服装标识,然后提供衣料委托他人进行加工,加工成成品服装后再运到外地进行销售。内地从事服装加工的业主,普遍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还有不少业主明知委托加工的品牌服饰是假冒的,仍进行加工,本案的李某军就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