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2015年4月21日发布本年度第10号公告,决定自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于2010年4月20日发布该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2015年2月21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申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