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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原单”充斥服装市场 生产销售者涉嫌侵犯商标权

   日期:2018-11-19     评论:0    

“外贸原单”、“外贸尾单”、a货等品牌仿冒服装,充斥着网络和实体店铺。这些所谓与品牌“同原料、同做工”的服装备受青睐,但交易背后暗藏风险。

仿大牌服装存在四种情况

常见的服装仿冒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原单”货,即国外品牌商委托中国厂家加工生产,厂家为保证合格产品数量,往往会多生产3%左右的服装作为备货,以弥补订单中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此种货和“真货”的唯一区别,不过是“庶出”而已,或者是因为种种问题,被品牌商拒收的“外转内销”。

二是“尾单”货,即有的厂家将代加工国外品牌所剩余布料和皮料,加工成服装鞋帽等产品出售,这部分商品当然不会经过品牌所有者检验,并非正规尾单。

三是“跟单”货或“追单”货,即小作坊打着“尾单”、“原单”旗号,擅自使用被授权的版型,在国内采购类似的面料生产销售。在我国市面上销售的“外贸产品”,目前这一种最多。

四是“垃圾服装”、二手产品,即某些不法商贩将在洋垃圾里搜出来的服装,经过一定处理后再次向国内消费者销售。

生产销售者涉嫌侵犯商标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商标法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网络及实体店铺里不管是“同布料、同做工、同质检”的“外贸原单”货,或是“形似实不似”的尾单货、追单货,抑或是“垃圾服装”,都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品牌商的商标专属权等权利,品牌商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仿冒品牌服装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针对赔偿数额,商标注册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且进入民事索赔程序,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部分销售者在微信、博客等社交工具中发布商品照片但不标明价格,不做公开交易。这种“一对一”的销售方式给相关部门查证违法行为带来了困难。往往根据销售者支付宝账单或专用银行卡交易流水中相同或类似收入数额估算其违法所得。值得注意的是,仿冒品牌服装的数量或销售金额超出一定标准时,仿冒品牌服装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消费者误买投诉谁

消费者以“原厂货”的名义收入囊中的仿冒品,绝大部分都是面料、做工存在瑕疵的“跟单货”或者“仿单货”,甚至是“垃圾服装”,这些产品有时存在甲醛超标、细菌超标等问题。这些“问题服装”的销售者多为线上线下的外贸商店,以及分散的销售个人。消费者如果拿着正品的钱买到“缺陷产品”,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规格、等级等有关情况。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而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如消费者发现收到的货物为仿冒品后,可要求销售者退货。如消费者不幸在“淘货”的过程中淘到“垃圾服装”,且因此生病住院,健康、财产受到损失的,消费者既可以向该“垃圾服装”的“生产者”——加工“垃圾服装”的从业者追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然而,部分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现象仍然存在,这需要有关部门在现有法制框架内加强依法治理,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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