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这项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根据二审稿的规定,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看似严苛,实际上也是对商家的一种提醒和保护。
关于儿童如何“上镜”才算代言广告?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据相关媒体报道,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话听起来冠冕堂皇,实则不无道理。童星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谁来承担责任?众所周知,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十岁的童星代言广告,究竟是代表他的意愿,还是代表其法定代理人的意愿?该童星推荐的商品究竟好不好用,是自己说了算还是其家长说了算?无论谁说了算,都可信度不高。
童星代言广告一旦出事,应有其法定代理人比如其父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是,要是出现了刑事责任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即便涉及刑事案件,也只能“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换言之,不仅童星无需承担刑责,家长也无需承担刑责。基于此,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既是对未成年人负责,也是对消费者负责,还是对商家负责。商家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必然面临维权难题。
这对于从事儿童用品和婴儿用品的企业而言,则是少了一个推广渠道。但是,少了这一个推广渠道对企业来说,伤害并不大,反而可以将请童星代言的费用,花在研发产品上使其成为一个广告推广的亮点,让更多用户相信并依赖你的品牌与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