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10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62号公告,决定自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2014年8月12日,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申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