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发布本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此前,商务部于2009年4月8日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 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而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国内丙烯酸酯产业并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于此,自2014年4月9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近日发布本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此前,商务部于2009年4月8日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 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而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国内丙烯酸酯产业并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于此,自2014年4月9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