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纳入社消额统计路径逐渐明确。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日前赴浙江调研大数据应用时透露,国家统计局确定了“卖家三分、买卖共统、普查为基、大数支撑”的网上零售统计原则,对于无经营证照、未被观察到的网络卖家的数据搜集将利用电商企业的大数据来开展。
“网络卖家被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限额以上的电商企业已纳入常规性贸经统计报表,每月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第二类是限额以下、经过工商税务登记的网络卖家,这些企业进入了统计部门的名录库,我们按季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数据推算总体。第三类主体是无经营证照、未被观察到的网络卖家,这类主体量大面广、变动频繁,难以被统计部门所掌握。对于这一类主体的数据搜集就需要利用电商企业的大数据来开展。”马建堂解释称。
早在今年1月7日,国家统计局就曾表态,今年要建立健全网上零售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利用大数据把网上零售更好地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这次马建堂表态更是明确了网络零售纳入社消额的路径。
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主任赵萍表示,目前北京等一些城市已经开始把网络零售纳入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中,而从全国范围来看,社消额统计的主要还是商场、餐饮企业等实体店,网络零售并没有完全纳入进来,随着网络消费在居民整体消费占比不断提高,如果不把其纳入进来,这样的社消额是有缺陷、不准确的。
近年来,我国网络零售增速迅猛,2007年网络零售额仅为542亿元,但2010年就激增到5231亿元,增长接近10倍,年增长率超过100%。2013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同比增长42.8%,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4%。
“目前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还集中在少数几个大企业手中,如阿里巴巴、京东、当当等,众多网络零售企业的销售额、销量等数据都掌握在这些企业手中,相对统计比较容易,在操作性、准确性上都没有太大问题。”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说。
业内认为,网络零售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将有利于摸清我国电商家底,为电商纳税打下基础。随着网络零售的快速增长,有关电商纳税的呼声也日益高涨。2013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技术上的支持。随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
在洪涛看来,随着网络零售在整个消费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对网络零售企业或者电商纳税是大势所趋,把网络零售纳入社消额统计,有利于摸清我国网络零售家底,为将来的电商纳税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