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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避债外逃现象激增治理需用合力

   日期:2018-12-01     评论:0    

今年以来,受实体经济不景气、出口形势不理想及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等因素的影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不少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企业主避债外逃现象呈激增态势,大量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10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群体性案件中,共有20家企业的企业主或高级管理人员下落不明(不含涉钢贸市场案件),引发民商事以及执行案件586件,涉案金额超2亿元。

“由于实体经济及国内外经济环境的恢复尚需一定周期,预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企业主弃企避债情况短期内仍不会有较大改观。”相城法院民二庭庭长王三男说,企业主一走了之,将企业责任推卸给政府,将商业风险转嫁给社会,将正常的民商事纠纷激化为社会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

外企逃逸具地区性撤离特征

586件案件中,纠纷类型包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金融借款、追偿权、房屋租赁合同六大类,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其中,买卖合同类案件294件、劳动争议类案件206件、民间借贷类案件38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50%、35%、6%。

“截至今年8月10日,全区弃企避债的企业数量、引发案件总数以及涉案金额均已超过去年全年。与去年不同的是,今年的暴发时间大为提前。”王三男介绍说,往年企业主弃企避债的纠纷,较为多见的是因年底无法清偿供货商货款及工人工资引发,暴发时间一般集中在10月以后。今年从4月开始便陆续有一些企业主开始弃企逃债。

在行业分布上,今年避债的企业仍是服装、纺织、家具、食品、五金件、电子配件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占据主流,但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新能源、设备制造等科技型企业也出现了企业主出逃情况;在企业规模上,涉案企业仍以小微企业为主,但也有一定规模的中型企业发生企业主逃逸情况,且影响范围较广。

20家企业中,外资企业有三家,共涉及案件184件,涉案金额超过6000万元,尽管涉案外资企业在全部涉案企业中占比不足20%,但涉及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却分别达31.4%和40%。

“上述三家外资企业具有地区性撤离特征。他们在我国大陆多个地区均有关联公司,从苏州撤离之后,其关联公司在其他地区仍然继续经营。该类企业对政策优惠往往具有较高依赖性,当某地政策优惠空间缩小后,便从该地撤离,而去其他地区寻求新的政策优惠。”王三男说。

弃企避债纠纷多不可调和

在加强对企业主弃企避债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司法应对的过程中,相城法院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与难点。据王三男介绍,首当其冲是审理调处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被告不到庭应诉,法院只能凭借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导致事实真相难以查清,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是否已还款、还款比例以及利息支付情况等都难以核实。”王三男说。

另一方面,个别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都存在通过关联企业起诉要求偿还借款,企图通过参与分配转移企业资产的嫌疑。目前已查实有4起相关诉讼,但因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侦查措施,只能简单地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无法认定其为虚假诉讼而予以制裁。由于企业未经最终清算,是否存在其他转移资产的行为尚难判断。

据王三男介绍,调研发现,目前企业主弃企避债后,所涉企业仅有部分债务纠纷进入法院,其他债权人则处于观望状态。如世华家具公司实际经营人弃企避债后,目前仅有15起案件进入法院,但预计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个人对外债务高达2亿元。一旦所有案件全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法院收案数量将出现进一步“井喷”。

“再有就是资产处置难度大。多数涉案企业的经营场所系租赁,固定资产和设备等价值有限且拍卖变现困难,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变现的剩余资产支付完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用后,债权人获偿的比例普遍较低。”王三男说,另外,部分企业虽占有诸如厂房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但厂房普遍无两证,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所有,且机器设备存在向第三人融资租赁的情况,故厂房及设备资产均难以查封、变卖。

此外,边控措施难度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出入境管理机关有权不批准出境。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据规定的程序,需要案件当事人申请,逐级报批,启动边控措施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且企业主弃企避债的预兆法院难以掌握,故边控措施实施成功率较低。

防治弃企避债需形成合力

王三男表示,防治企业主弃企避债既要治标,力争及早发现及时制止,更要治本,铲除滋生企业主弃企避债现象的社会土壤,构建“社会经济安全网”,而后者是一项涉及各个层面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形成工作合力。

首先是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对中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防范因企业注册资金不实导致的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情况产生;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放宽融资和信贷规模的限制,对信誉度高、经营状况佳的企业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资金链不致断裂;加强政府职能部门、法院等司法部门与企业的联系,降低企业因陷入发展困境而弃企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前瞻预防,加强苗头预警。构建由党委、政府牵头的重点企业运营监控体系,由电力、税务、金融、劳动监察等部门对企业纳税、生产用电、企业资金流向、工资发放等情况实时监控,由法院对企业涉诉情况进行监测,同时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强化对企业主弃企避债的前瞻性预防;对外资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应重点关注其资金非正常流动,特别是大额资金的外流现象,防止一些企业通过关联企业转移企业财产或直接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从而将经济风险转嫁给政府和社会。

再次,协同应对,凝聚处置合力。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企业帮扶、债务清理、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力量化解企业各类风险与纠纷。建议成立能够统一协调各部门的专门机构,制定应对不同情形的应急处理预案,最大限度地钝化矛盾和减少损失;加大对企业主弃企避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涉嫌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第一时间对涉案企业的人、财、账进行控制,为处置企业资产、清偿债务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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