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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维权”的花样之痛

   日期:2018-12-03     评论:0    

法官提醒,经营户一方面自身要做到合法经营,保证自己销售的花样都有合法的来源;另一方面,要提高防范意识,碰到类似情况时,在给购买者的销售码单上注明“来花样定做”,避免“被维权”的风险

本报讯 日前,轻纺城北市场的窗帘经营户阿余(化名),因为帮“客户”做了一个花样,结果转眼成为“被告”。“客户”说阿余侵犯了她的版权,并拿出了与阿余销售给她的花样相同的版权登记证书。

经过多方调解,同时又碍于时间和精力,阿余最后只好补偿给对方1万余元。

这样的纠纷也显示出轻纺城市场的花样之痛,相关数据显示,过去5年,在绍兴县1000余起知识产权案件受理中,花样版权纠纷占80%。从记者走访市场经营户的实际来看,像阿余这样有类似遭遇的已不是个例。

昨天,阿余向记者吐“委屈”。今年3月14日,阿余的店面里来了一位“客户”,看中了阿余店里的一款“63-2”花型窗帘,当天下单的“客户”却在第二天就把货品退了回来。“她说这个花型她不要,她要另外一种花型。”阿余回忆说,随后“客户”就拿出了手机,给她了看自己需要的“花型”。“她手机里的花型我去年是有的,但是后来因为版权问题,我去年下架就不做了。”阿余说,当时没多想,“客户”有要求她就接下了单子。3月27日,“客户”拿走了这一批重新制作的窗帘。

阿余没想到,这后不久,她竟成了侵犯花样版权的“被告”。“直到银行账户被冻结,我才知道出事了。”阿余回忆说。

阿余的经历也让不少经营者困惑,作为概率性事件,如何来规避阿余所说的“被维权”的风险,记者随后采访了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陈良。他说,即使阿余所言不虚,但由于她所说的缺乏证据支持,所以法院也难以采信。法官提醒说,一方面,打铁还须自身硬,经营户首先要筑牢自己的堡垒,自身做到合法经营,保证销售的花样都有合法来源。另一方面,针对可能存在的“被维权”现象,经营户要提高防范意识,碰到这种情况,可在给购买者的销售码单上注明“来花样定做”,以避免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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