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从县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过去5年,在我县800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受理中,花样版权纠纷占80%,从而凸显轻纺市场内流通花样的困惑:作为纺织产品的关键要素之一,花样、图案对纺织印染产品的档次、市场和附加值具有直接影响,花样著作权案件的频发,挫伤企业花样创新的积极性,损害市场形象。
花样相似是侵权 创新不是简单抄袭
马某是某花型的著作权人,林某未经许可,在轻纺市场销售印有类似马某设计花型的窗帘布。马某觉得林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导致门市部该花型窗帘布销售下滑,随后诉之法院要求林某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人民币5万元。林某却称,不知道所售花样是侵权,而且所售花样和原告马某设计的花样有不同。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马某举出了作品登记证、委托设计协议,设计人资质证明、设计草图等证据,最后赢得了诉讼。
法官介绍说,轻纺市场有部分经营户也和本案被告一样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将他人的花型拿来后稍作变化再使用,就不是抄袭。确实,法律鼓励以他人作品为灵感,进行再创作,形成新作品,但是修改后的作品应区别于原作品,必须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新颖性和独创性,不是简单变化、细节差异就可以完成的。
不当抢注存在风险 权利意识需要加强
董某是某花型的著作权人,发现朱某没经他的许可,在轻纺市场销售印有自己设计花型的窗帘布,为此,董某诉之法院并举出了作品登记。而朱某则向法院披露该花型是朋友邵某提供的。邵某则称争议花型是自己的创作,因被他人抢先注册登记,同时他举出了构图的步骤。在董某抢注前,邵某还曾将构图步骤存储于qq空间,并将成稿在大型设计网站发表。这场官司中,由于不当抢注,原告董某最终输给了被告。
法官提醒,我县很多经营户和邵某一样需要加强自己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目前行政和司法部门对“抢注”行为提高关注并正在拟定相关方案。邵某作为争议花型的设计人,没有将花型进行登记,但幸运的是他的举证有一定的公信力,能在固定平台上发表涉案作品,并且保留了创作的时间证据,以此赢得诉讼。经营户可以借鉴邵某的胜诉经验,加强自我保护途径来防范风险。
从市场主体利益出发 建立公益性花样库
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难点来看,版权登记问题多,重复登记、抢注现象频发。
县法院民三庭庭长陈伟告诉记者,版权登记证书确实并非权利证书,但裁判者在无法确定创作人的情况下,只能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将作品最先持有人推定为创作人。因此,抢先登记、恶意登记往往有证据效力,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常有差距,如果被告不拿出反证,就要遭遇败诉风险。为此,民三庭在轻纺城内开设了“涉诉花样公示栏”,希望市场经营户对此引起重视,做到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
针对纺城花样侵权现象,县法院副院长何彦熙建议,司法协同行政机关、商会等行业组织,鼓励民间力量建立公益性的花样库,收集市场上的通用花样进行公示。另外,企业也可以捐赠自己研发却又决定不用的花样,使轻纺城中小市场主体有更多的花样可供免费选择,这样,能适当遏制花样版权的纠纷。